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

更新时间:2022-03-01 13:1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简称中共中央书记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其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主要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是中共中央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它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党的工作效率,使党、政、军大量工作得到及时处理,而且减少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日常性工作会议,有利于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集中精力考虑和决定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长期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

机构沿革

193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改选中央政治局,同时成立中央书记处。一般认为,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事实上就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938年9月至11月,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后,正式以中央书记处替代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延续了这种制度安排,规定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这一制度沿用至1956年中共八大。

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对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作出调整。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没有设立该机构。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成员均由中央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

党的十二大再次将设立中央书记处写入党章,沿用了十一届五中全会会议决议的规定,明确了中央书记处的设置、产生方式、职能。

组成人员

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由书记若干人、候补书记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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