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

更新时间:2024-03-22 16:23

立法权限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立法的事项的范围。不同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是不同的。《宪法》第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宪法的职权。《立法法》第8 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 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 对非国有财产的没收;( 七) 民事基本制度;(八)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产一从贸的基本制度; (九) 诉讼和仲裁制度;(十)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具有以下特点: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职权。但是在法律之中,哪些事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哪些事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立法法没有作细致的划分。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涉及重大的国家事务和社会关系的事项,一般不涉及地方事务。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范围是开放的,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事项。

(4) 法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立法事项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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