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

更新时间:2024-08-07 19:57

贞操(Chastity)是指坚贞不移的节操,传统性文化中的贞操是指女性不失身,或在婚姻上“从一而终”的操守。在现代性文化中,贞操是指在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提倡夫妻间的相互忠贞,即夫妇双方共守贞操,洁身自爱。

形成与发展

在人类诞生之日起,出现了生产。根据唯物主义观点,直接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是历史的决定性因素,而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而贞操观念正是由于后者的直接生产才有了产生的可能。在远古的蒙昧时期,人们生活于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群”中,他们的性交关系采取了群婚(杂交)的形式。他们不懂性行为的意义,不懂性行为与怀孕生育的关系,不懂男性在生育中起到怎样的作用,结群而居,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其中也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开始产生一定了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年轻人外出采集、打猎,老人则留在住地制造工具,这使得年龄相仿的男女经常有接触的机会。同时,人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逐步发现了人口生产的某些规律,意识到父母辈和子女辈发生性关系之后所生的后一代有明显的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影响了整个原始群的繁荣,因此开始产生某些规范,逐渐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禁止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等,从而使男女两性的结合有所限制。在这之后,原始集团就转化成了氏族。氏族在禁止自己成员间发生性关系的同时,要求自己的男人集团与另一集体的女人集团发生性关系,同时也要求自己的女人集团成员与另一集体的男人集团发生性关系。因为妇女直接生育和喂养小孩,小孩出生后就成为与女人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儿童集团的成员,他们长大以后,女性转入女人集团,男性则转入男人集团。

母系氏族社会早期实行群婚,但在这之中就出现了某种或长或短的成对配偶,但这种成对的配偶是个别存在的,极其不稳定。随着生产工具的改革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狩猎方面,逐渐改变了原始社会初期那种收获极不稳定,根本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状况,猎物不仅能够满足生活需要,而且还有剩余。在这种情况下,成对配偶关系的人们就开始交换食物,或交换其他劳动产品,这标志着有交换关系的组成配偶的男女关系已经不再仅仅是性关系,也不再是纯粹的个人关系了。只要男女双方进行了这种交换,他们也就在性关系交往的领域内有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于是产生了婚姻,虽然还很脆弱,不够稳定,但这标志着人类在婚姻中出现了较为稳定的配偶关系,婚姻结合的牢固性趋向于加强,而且所生育子女不仅知其母,也可能知其父;夫妻之间不仅有性关系,也开始相互承担义务,包括对子女的养育义务。

人类有此进步主要归功于妇女。首先,妇女对不断扩大禁止血缘近亲通婚的范围做出了贡献,她们以自己的生育实践以及与子女长期相处的生活经验,逐步认识到减少性交对象及固定性交对象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发展,这种对性交对象的限制逐步由小到大、由少到多,使得一男一女的成对配偶制也获得了发展。其次,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人口密度的增大,氏族间的交往频繁,群婚已经失去了原始的性质。既要承担氏族生产和生活任务,哺养孩子,又要经常与许多男性发生性关系,妇女认为这是一个沉重的身体负担,也对这种群婚形式感到屈辱和不堪。因此妇女要求保持贞操、暂时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从而促使了婚姻的形成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性羞耻心得到了强化,贞操观念也由此萌芽,标志着人类文明逐渐取代野蛮和愚昧,预示着人类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诞生,为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奠定了伦理基础。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加剧了家庭内的分工,由于女性的生物属性较强,社会属性较弱,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妇女逐渐被排斥在社会劳动之外。社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更,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于是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一夫一妻制应运而生。男女双方根据各自的特质各司其职,女性主要负责繁育后代、照顾家人、贡献家庭,并进行辅助性的生产劳动;男人则主要从事社会生产活动,为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并协助妻子抚育孩子。由于男性要把财产传给自己真正的后代,所以需要限制妻子的性自由,要求妻子绝对保持贞洁,以便生育出丈夫的嫡亲子女,而且还要求妻子在心理上也要贞节,忠于自己的丈夫。一夫一妻家庭的确立,使得男子对自己的后代负责,提高了后代的成活率和质量,为人类的繁衍做出了重大贡献。而贞操作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契约,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贞操观念虽然表现为对性行为的限制,但它是妇女自觉采取的一种对性交对象的自主选择。产生这种自主选择的社会历史条件有两个,一是原始农业开始形成和发展,使女性成为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角色。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人类智能的发展启发了女性的个体意识,女性意识的个性化由此萌发,表现为一种原始的贞操观念——不甘委身于任何一个异性。二是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这一生理特点,这也是是贞操观念产生的生理基础。这种生理特点使女性在群婚习俗中感到屈辱、难堪和无奈,因为这种习俗使性交因人口密度增大而愈益在违背妇女意愿下频繁地进行,因此摆脱屈辱,解救自己,成为了妇女的迫切要求。而父权制、私有财产和父系继承权的出现,使得贞操观念所要求的从一而终变成了禁锢妇女性意识,剥夺妇女性权利的性道德指令,一夫一妻成为片面对妇女而言的制度,贞操也异化成了束缚妇女个性之物。

国内外背景

国内

在春秋战国时期,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贞节的认识和重视是从“男女有别,夫妇有别”开始的,它适应了家族战胜氏族,父权战胜母权社会变化的要求,结束了人类“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历史。据《礼记·昏义》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效特牲》说:“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有了这种以男性血统确定亲缘关系的思想便产生了妻子恪守贞操以确保“生育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的要求,对妇女的行为有了种种限制和规定。《礼记·内则》说:“男女不杂坐”,“贞女不更二夫”等,社会上也涌现出了华孟姬、宋伯姬等一些以身殉礼的节烈妇女。这种对女子恪守贞操的要求在地域上,尤以齐鲁为中心的中原地区较为强烈。

在先秦早期的文献中有关于“贞女”的记载,《周易》中虽有褒扬贞操的言辞,但对寡妇改嫁却没有严格的限制,相反还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少女婚前还享受一定程度的性自由。从《史记》中可以发现秦曾与羌戎有过两次通婚,燕人有戎人血统,这种独特的历史和与西部少数民族既共存又斗争不已的地理人文环境决定了秦必不可免地受到这部分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熏陶,加之秦人本身浓厚的原始氏族习俗,所以在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父没则妻其后母”“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之”的现象。在秦人中也普遍存在着男女不分,男女滥交,婚姻关系紊乱的现象,“父子同穹庐而卧”,儿媳“抱哺其子与公并据”,大伤风化的现象和行为比比皆是,并且根深蒂固,风气极盛,以至于在商鞅变法整顿风化七十余年后,仍有“义渠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等事件发生。秦穆公的女儿辰嬴曾先后事晋惠公、晋文公,于是,当晋大夫议立嗣子时,便以“为二君嬖,淫也”为由,不立其子。

汉代对女子贞节大力表彰,为她们树碑立传。汉武帝还发明了用“守宫”虫来防止女淫的办法,即将一种名叫蜓(发音yan,俗称壁虎)的虫子用朱砂喂养,然后将变红的蜒捣碎点在妃子身上,倘若红点消逝,便证明某宫妃有淫乱行为。为了不成为“淫荡女人”,历代宫女不得不为帝王守着活寡。唐代抛出《女论语》一书,对妇女行为提出了系统的规范。宋代理学家更鼓吹“存天理、灭人性”,在《近思录》中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贞事极大”的谬论。明、清以后,不仅颂扬寡妇守节,而且实行反对妇女改嫁的政策,对守寡妇女进行旌表。按照清朝政府的旌表规定,虚岁30是一个分界限,在此以后居孀者,便不在旌表之列,在此期间还不断出现以身殉夫的残酷事例。“贞”本来涵盖了正直、合理、不屈、始终如一等道德特征,作为道德概念,贞泛指坚贞不屈、守志不移的气节操守。在这个意义上,贞没有性别属性,男性也可以被冠以“贞节”的名号。但随着贞操观念的逐步增强,“贞节”二字似乎越来越多地被专用于女性,特别是自宋元之后,贞节二字似乎很少再被用于形容男性。当贞节被用于女性时,从一开始就被限定为“从一而终”,基本专指保持身体的贞洁,成为专属于性伦理的道德规范。

新文化运动时期,在“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的思想背景下,作为性伦理的贞操自然成为批判的对象,“破坏贞操!破坏旧伦理!”和“贞操革命”的呼声因之而起。五四运动和民主革命以来,封建文化和传统性观念受到冲击,男女争取恋爱、婚姻的自由,得到尊重并逐步见诸实现。解放后,国家制定了《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国外

Chaste和chastity这两个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形容词castus。这个词在13世纪中叶进入英语。贞洁的意思是“有道德的”、“纯洁的性交”,从14世纪早期开始作为名词,意思是“处女”。托马斯·阿奎那把 castus拉丁动词castigo(惩罚、谴责、纠正)联系在一起。

在18世纪的英国,对女性特别是社会精英女性来说,荣誉主要等同于贞洁,纯洁女性的完美理想在18世纪精英女性的印象中根深蒂固。在18世纪的一些小说、书籍和期刊中,女性的荣誉通常被描绘成一个贞洁守卫者的诗意形象,作为她荣誉的象征。事实上,18世纪的荣誉是高度性别区分的,正如约瑟夫·艾迪生在The Spectator中幽默地定义了男女荣誉之间的差别。勇气被作为男性荣誉的核心,而贞操则被强烈地提倡为女性荣誉的主要成分。事实上,根据教育书籍、小说或其他18世纪的印刷材料,如果一个精英女性不贞洁,她就不可能是值得尊敬的。这种认为贞操对十八世纪妇女荣誉的必要性的观点,也被现代学者普遍接受。安东尼·弗莱彻曾说过:“一个女人的性声誉就是她的全部声誉”,因此他认为贞操是女性荣誉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也是家长式社会秩序的重要特征。不过,学者们最近也对这种对女性荣誉的简单化解释提出了反对意见。沃克认为,尽管女性荣誉习惯上是通过性美德的语言来表达的,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多方面的概念,建立在各种女性美德之上,例如良好的家庭主妇。

菲律宾女性对未婚女性的性行为表示反对,但对未婚男性的性行为反对较少,对男性贞操的重视程度也较低。这些证据表明女性自己可能支持限制女性性行为的文化信仰体系。女性贞洁主要是作为一种礼物(女性给予男性的一种有形资源),或者是作为异性婚姻中男性从女性那里获得的一种奖赏。人们给表现出性兴趣的女孩贴上负面标签,但允许甚至鼓励男孩对性行为产生兴趣,惩罚已婚女性婚外性行为,但允许甚至鼓励男性这样做。相比之下,男性贞洁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种耻辱,尽管罗马天主教在菲律宾文化中占主导地位,但失去童贞并不被认为是一个规范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波斯,女性七岁以后就不能见任何男性,出嫁以后只能居留在丈夫的“后房”里,不能被丈夫以外的任何男性看见。妻子必须出门时,要用衣物把全身上下都遮盖起来,脸上还要罩上四层面纱,如果是贵妇,还要坐在密不透风的车里。丈夫对妻子的禁锢越是严密,就越受到人们的敬重,因为这是他关心妻子的贞洁、帮助妻子守贞的高尚表现。

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妇女仍然严守贞操,绝对忠于丈夫是妻子的天职。她们被约束在内室,不能和异性交往,也不能参与接待丈夫的宾客,否则就会被视为娼妓。古希腊的思想家还提出训诫:不论是处女还是已嫁之妇,即使在闺房里也要处处小心,如果被男子从窗外偷看了一眼,她就应当感到无限羞耻,马上退避,一心反省,并用净水洗脸一遍。

在古代印度,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女子必须戴面罩,而医生不准直接接触妇女,尤其是进入皇宫为女病人看病,要把医生的头全部蒙起来,而宫中的后妃也决不准看男医生。治病时,医生必须站在挂幕之外,诊断病情要通过连在幕外的听诊器,并由一个侍女把听诊器的一端安放在后妃的心胸等部位,这有点像中医的牵线诊脉。

相关研究

1.贞操带

在19世纪以前,贞操带是在不伤害皮肉的情况下封锁性器官的一种工具,通常由一条金属腰带和一条纵向的、穿过胯下而盖住阴部的金属带相连接而成。在两条金属带的连接处上锁。一旦锁上,纵向金属带朝胯下弯曲,无法移动,便制止了性行为的发生。19世纪出现的男性贞操带,其原理与女性的基本相同,有一条金属腰带,纵向的金属带内侧,固定一个开口朝下的管子,以便把阴茎束缚在里面,使之无法被触摸和勃起。男性穿上这样的贞操带,只能坐着或蹲着小便。还有一种贞操装置,用一个开口朝下的圆柱形金属笼子罩住阴茎,然后前后分别用两条链子连接到腰带上固定住。

后来以佛罗伦萨贞操带为样本的精致的不锈钢贞操带成了贞操带的主流款式。贞操带的腰带和纵向的护盾,多数采用整体不锈钢材料,内衬和边缘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氯酊软橡胶。腰带和护盾连接处的锁,各公司都是独特的,通常是扁平圆形,为的是尽可能不在衣服外面显露出来;锁的内部结构极为精密,需要用特型钥匙才能打开。女性正前面的护盾开口,边缘圆滑,阴唇嵌在里面不会受到伤害。不锈钢的贞操带通常可以长时期穿,在锁闭的情况下排泄、洗澡、游泳等。男性的阴茎被正前面的护盾牢牢地压住,阴茎一旦放到里面,是难以逃脱的。整体式的贞操带中穿过胯下的金属带的曲线与身体曲线几乎完全一致,盖住肛门的部位开口较大,以利于卫生。男性贞操带仍然有阴茎笼罩式的,但是笼子的设计更为适当,通常是用不锈钢制作的。2000年,美国一家公司发明了不用腰带的男性贞操装置,是一组玻璃纤维钢制品,以一个环同时卡住阴茎和阴袁的根部为基础,再与罩住阴茎的玻璃纤维钢笼子连接,用锁固定住。

后来出现的各种贞操带讲究美学的外形,有的贞操带几乎就是一条完全金属的十分贴身的内裤。因此,购买前要求提供的穿者身体的测量数据一定要准确,只适合于具体的穿者。以高级不锈钢为原材料的贞操带,闪闪发亮,也有镀以颜色的。另外,还有各种皮质的和其他织物与部分金属结合的贞操带。这类贞操带一般只适于短时间穿,没有排泄开口。皮质贞操带还成为流行服饰的一部分,一些年轻女性将皮贞操带直接穿在裤子外面并锁上,出入公共场所,样式繁多。

2.贞操权

贞操权是现代权利观对个人价值进一步认识与尊重的体现,是一项新兴的人格权。虽然贞操观念自古有之,但是立足于现代权利本位观,古代贞操只是附加于女性的一种男权世界的不合理观念,虽然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学界有争议,我国先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予以确认,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保护之先河。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自然人享有的保持性纯洁, 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贞操权是以性为特定内容的权利

性是人精神上的观念,没有实体的表现形式。不像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具有视觉上的感官。贞操权以性为特定内容决定了其与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的区别,因为性不能等同于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概念,而后者又不能完全涵盖或取代前者所产生的全部利益。

(2)贞操权是以贞操为客体的权利

贞操权虽以性为特定内容,但并非所有与性有关的内容都构成贞操权的内容,如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的对他人性器官的伤害就不能构成贞操权侵权。

(3)贞操权是受适当限制的权利

权利即自由,但自由也是有限制的。现代贞操观突破传统性禁锢的束缚,表现出自由状态,即自然人可凭自主意志来支配自己的性行为。但贞操权所体现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等的限制。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尚未把贞操权直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贞操权的保护,基本上是采取分散立法、间接保护的方式,但也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保护体系。第一,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使用贞操权的概念,但已经隐含了对贞操权保护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也包括保护公民的贞操权。第二,刑法主要通过制裁犯罪的方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自然人的贞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规定。第237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狠亵儿童罪的规定。其他有关的法律还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39条则规定:“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侵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显然,根据后者,侵害妇女贞操权应属于这里的禁止用侮辱等方式侵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之列。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贞操权侵权纠纷案。我国关于贞操权的典型案例是刊登在2001年第9期《人民公安》上的所谓的“中国第一例贞操受损案”。我国还存在对贞操权受害人进行了民事救济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上有保护贞操权的需要并且已经由法院提出了判决。

3.女性割礼

女性的割礼是一种仪式,于四岁至八岁间进行,指割除一部分性器官以免除其性快感,并且确保女孩在结婚前仍是处女,即使结婚后也会对丈夫忠贞。施行“割礼”的目的是封闭女子的阴户,使男子不能“进入”,从而维护女子的贞操。还有一种“割礼”是切断女性性器阴核、阴唇(主要是小阴唇)的一部分,认为这样能使她们的性敏感变得迟钝一些。这些地方的女子大致在八至十二三岁时被施以“割礼”。在东非的15个种族之中,大约就有9个种族有“割礼”的习俗。这种习俗起始于什么时代不可考,至今依然存在。一般估计,全球大约有一亿三千万名妇女接受割礼,而且每年还以二百万人次成长。在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以及冈比亚等地,几乎所有女性都必须接受这项痛苦万分的手术,在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与菲律宾,接受割礼的人数也很多。割礼的目的之一,是提供给男人可靠的“验贞”方法。他可以通过检查新娘的外阴情形来判断她是否处女。性交时女人伤口被撕裂,然后愈合,然后再撕裂,就这样周而复始、苦不堪言。当丈夫外出放牧或务工时,这种割礼功能亦可用于他回家时来检验妻子是否忠实。原始宗教的禁欲戒律认为“女子两腿之间有肮脏的、致使男人堕落的东西”,认为“女子不应该对性有兴趣,这是恪守贞操的根本”。

常见问题

1.贞操是什么?

从广义上说,贞操是指坚贞不移的节操,是一个人的品质和品行。从狭义上说,贞操是指女性不失身,或在婚姻上“从一而终”的操守。在传统社会,贞操为女子独有,但非权利,乃是封建神权、政权、族权、夫权施加给女子的义务,即女子有为家族、夫君守贞的义务。传统贞操观固有此很强的糟粕性,但它深植于家庭伦理道德之中切以羞耻心为心理根基,其道德上的要求却是保持性纯洁,这种道德要求符合现代意义的公序良俗理念对社会中的性关系进行调整,其所包含的道德性、名誉性等精神性特征对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不无裨益。在现代性文化中,贞操是指在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提倡夫妻间的相互忠贞,即夫妇双方共守贞操,洁身自爱。

2.贞操权是什么?

贞操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性行为或者其他边缘性涉性行为,对自己的贞操利益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贞操权的主体为一切生存的自然人,贞操权的客体为贞操利益。贞操权是一种具体的、独立的权利,而且是自然人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贞操权是以性为特定内容的权利,是以贞操为客体的权利,是受适当限制的权利。虽然民法总则未对“贞操权”加以明确,作为自然人生而有之的一项自然权利,“贞操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关系着自然人的名誉、人格尊严,甚至可能与未来的婚姻、工作、家庭都紧密相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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